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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实施细则-【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6 02:12:47 阅读: 来源:陀螺厂家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保障作用,减轻借款人的集中还款压力,更好地为缴存人服务,根据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部分政策的通知》(扬金管委[2008]3号)精神,制订本细则:

一、按月提取还贷实施范围

凡已办理扬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且贷款本息没有还清的借款人及配偶(以下均称提取还贷人),可提出申请,委托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分中心、管理部(以下简称中心)按月提取其缴存帐户中的存储资金,用于归还当月应还贷款本息。

二、按月提取还贷的申请条件

提取还贷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按月提取还贷:

1、信用良好,申请办理按月提取还贷时贷款没有逾期,同时申请前没有2期(含2期)以上的贷款逾期记录。

2、提取还贷人及其单位在扬州市范围内每月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3、在按月提取还贷期间,提取还贷人的缴存帐户均须保留不少于公积金月缴存额(含新职工住房补贴月缴存额)6倍的余额。

4、提取还贷人未为他人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

三、按月提取还贷的申请程序

1、申请提取还贷时,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卡、借款合同、身份证、户口簿或婚姻证明。

2、申请人携上述材料向贷款银行提出申请并填写《扬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协议书》(以下简称委托协议)。

3、中心授权贷款银行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及填写的信息准确性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签订委托协议,及时录入信息,并将协议书报送一份到中心。

四、按月提取还贷的方式、金额和时间

中心采用转帐方式,每月10日(遇休息日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从提取还贷人的缴存帐户中提取存储资金归还公积金贷款,不提取现金。提取还贷人当月月缴存额之和小于当月应还贷款本息额的,每月提取的存储资金金额为当月月缴存额,不足部分由提取还贷人在每月15日前补齐至还款储蓄存折或储蓄卡账户中,由贷款银行代扣还贷;提取还贷人当月月缴存额之和大于等于当月应还贷款本息额的,每月提取的存储资金金额为当月应还贷款本息额。

五、按月提取还贷的终止

按月提取还贷申请自委托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如出现下列情况,终止提取还贷:

1、提取还贷人申请办理终止委托按月提取还贷手续;

2、已还清贷款本息;

3、提取还贷人在按月提取还贷期间,贷款帐户出现2期(含2期)以上逾期。

六、相关规定

1、提取还贷人只能在一年2次还贷和按月提取还贷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原签订过一年2次公积金提取还贷协议的,若提取还贷人自愿选择按月提取还贷,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办理并重新签订委托协议,原委托协议自动作废。

2、在提取还贷期间,提取还贷人发生缴存帐户变更或借款人的配偶发生变化的,须及时办理变更或终止提取还贷手续。否则,由此造成的法律纠纷及一切后果由提取还贷人负责。

3、在提取还贷期间,提取还贷人的缴存帐户不得以其他形式提取住房公积金。

4、在提取还贷期间,提取还贷人需提取缴存帐户中的存储资金一次性提前还清贷款本息的,应先办理终止提取还贷手续,然后再办理提取存储资金转帐还清贷款本息的手续。

5、提取还贷人应及时查询按月提取还贷和公积金缴存情况,当因公积金缴存不及时或发生变化而造成按月提取还贷失败,职工应保证还款储蓄存折或储蓄卡上有足够的金额,防止出现贷款逾期。由此造成的贷款逾期等违约责任由提取还贷人负责。

七、本细则由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八、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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