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红娘服务与承诺不同 付款成为VIP后联系不上意中人
读者不解:
近日,马小姐向晨报和大申网申诉台报料,称在国内某知名婚恋网站上注册后,经网络红娘的介绍,出资3999元成为VIP会员。可交了钱后,享受的服务与先前承诺的完全不同,连原本约定的两名男性也变卦“联系不到”了。2月26日,马小姐提出退款。
今年2月,“网络红娘给我打了无数电话免费自助建网站,介绍两个男的,说对方看了我的信息觉得不错,想进一步交往,如果我交费就可以安排见面。我也觉得那俩男的各方面都不错,说要考虑一下。”过了几天,网络红娘又打出促销牌,“现在搞活动,享受不止4个月,直到帮你找到为止。限量会员,活动马上截止了。”正值春节期间,加上家人的催促教师节,马小姐决定付款。
2月22日周五,马小姐通过支付宝付款3999元,没有合同,发票后来邮寄给她。
周末过后,2月25日,一名新的网络红娘致电马小姐,表示未来4个月都由她服务。马小姐要求与之前介绍的两名男性见面,可新红娘告诉她“联系不到”。翌日,感到受骗上当的马小姐提出退费。
接着,马小姐就接到“前任”红娘的“狂轰滥炸”。“她用私人手机打我电话、发我短信,有时候快凌晨了,还骚扰我淘宝banner,就是劝我别退款。”交涉了整整一周,都没有结果。
上周,网站终于同意退款3800元,马小姐填完退费申请表后,将于15个工作日内给出回复。
马小姐在国内某知名婚恋网站上注册后,经网络红娘的介绍,出资3999元成为VIP会员,享受该网络红娘介绍的2个优质相亲机会。在马小姐付费后,其与婚恋网站之间就形成了一种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
根据消保法第19条、第22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如实说明其提供的服务,并提供与其说明相符质量的服务。因此,在马小姐付费成为VIP会员后,更换了的网络红娘亦应当如之前的约定,向马小姐提供符合约定质量的相亲机会。如果违反,那么就应当向马小姐赔偿损失。
根据消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
因此,马小姐若可以证明婚恋网站存在欺诈行为的,主张全额退款于法有据。因此,对于该网站来说,应当立即退款给马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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